生育給付及加給補助
一、請領資格:
-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農保後分娩者。
-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農保後早產者。
二、給付標準:
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辦理:
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辦理:
- 分娩或早產者,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3個月。
- 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依照勞動部105年3月11日勞動保2字第1050140098號函釋規定,【早產】定義: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者(不含259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
- 十日內戶籍謄本【全戶】或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如有使用不同戶親屬土地加保之情形,另行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
- 十日內土地登記謄本、加保農地之土地資料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 若地籍謄本之土地分區使用證明為空白時,請檢附土地之地籍圖謄本,向【新竹市政府都市發展處】申請土地分區使用證明,俾便辦理。
- 若地目為林地時,則每人平均面積兩分地【二千平方公尺】以上始得加保。
- 若地籍謄本之土地分區使用證明為空白時,請檢附土地之地籍圖謄本,向【新竹市政府都市發展處】申請土地分區使用證明,俾便辦理。
- 農保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請領人身份證及印章、農會存摺封面影本。
- 嬰兒出生證明書(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免附)。\
- 死產者,應檢附全民健保醫療機構或領有執照之助產士出具之證明書。
- 請領配偶生育給付者,應檢附證明夫妻關係之戶籍資料(被保險人配偶為外籍或大陸人士應檢附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影本;尚未取得居留證者,可以護照影本代替)。
注意事項:
- 農保女性被保險人自115年1月1日起分娩或早產,除生育給付外,發給加給補助,每胎合計為10萬元。
夫妻均為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時,生育給付以1人請領為限,不得重複請領。 - 農保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參加國保,國保生育給付與農保配偶生育給付須擇一請領(依國民年金法第32條之1第2項規定)。
- 農保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參加國保,國保生育給付與農保配偶生育給付須擇一請領(依國民年金法第32條之1第2項規定)。
- 農保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參加勞保,得分別請領農保配偶生育給付及勞保本人生育給付。
- 生育給付應自分娩或早產之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給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