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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農津貼


一、請領資格:
  1. 年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天。
  2. 申領時參加農保且年資合計15年以上者,可領取全額津貼8,110元;103年7月17日(含當日)以前已參加農保,且持續加保,於申領時加保年資合計6個月以上未滿15年者,可領取半額津貼4,055元。
  3. 領取老農津貼之同一期間未領取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者。
  4. 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87年11月12日前已參加農保,且加保年資未中斷。
  5. 自102年1月1日起始申請老農津貼者,財稅機關提供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年度之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未達50萬元(自115年1月1日起,領取政府機關舉辦之農業競賽獎金視為農業所得),且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經扣除農業用地、「尚未徵收及補償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農舍、「無農舍且實際居住之唯一房屋及土地(最多以扣除400萬元為限)」、「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及「未產生經濟效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道路」後合計未達500萬元。
二、核付標準:
  1. 符合請領資格之農漁民自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新台幣8,110元或4,055元,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
  2. 每4年依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調整發放金額,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三、應備資料:
  1.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請書。
  2. 身份證正本。
  3. 本會存摺封面影本(未開戶者請先至信用部或本會各分部開戶)、印章。
  4. 本人親至本會保險部辦理。

資料來源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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