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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業務


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條件

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規定,農會法第12條所定之農會會員從事農業工作及非農會會員年滿15歲以上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或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依同條例第5條之1所定資格申請加保者(以下稱退伍青農),如符合下列規定,得以其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參加農保:
 
A. 自耕農:
以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所有農地供農、林、漁、牧使用,面積0.1公頃以上,或以依法令核准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面積0.05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B. 佃農:
  • 承租375減租耕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 承租375減租耕地以外之農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4公頃以上、其餘農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訂有租賃契約,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者。但向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承租農地者,得不經公證。
  • 自有林地面積未達0.2公頃、其餘農地面積未達0.1公頃,但連同承租農地面積合計,林地平均每人面積達0.4公頃以上、其餘農地平均每人面積達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C. 雇農:
民國90年1月20日已修正刪除,但修法前已審查通過為會員雇農資格,其於繼續受僱期間可繼續參加農保。

應備資料:
(一)十日內戶籍謄本【全戶】或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如有使用不同戶親屬土地加保之情形,另行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

(二)十日內土地登記謄本、加保農地之土地資料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 若地籍謄本之土地分區使用證明為空白時,請檢附土地之地籍圖謄本,向【新竹市政府都市發展處】申請土地分區使用證明,俾便辦理。
  • 若地目為林地時,則每人平均面積兩分地【二千平方公尺】以上始得加保。

(三)土地若為持分者(非1/1)請檢附分管圖、分管契約,所有人全部之土地登記謄本,必要時需申請指界。非自有農地請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同意書及土地所有權人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加保農地取得未滿1年,於加保滿6個月後辦理二次現勘。

(四) 身份證正本、影本,印章。

(五) 本人親自到會填寫:1.(非)農會會員農民參加農民健康保險申請表2.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切結書3.會員參加農民健康保險/眷屬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申請書提出申請。

(六)全年實際出售農產品達月投保金額三倍(30600元)以上,或投入農業生產資材達月投保金額1/2倍(5100元)以上之憑證;且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者。

(七)申請前1個月之農地全貌現況照片2張以上(1筆土地2張,遠近各1張)。

 

歡迎洽詢 保險部 03-5386143轉53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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